33.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B)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地方主管機關
(C)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D)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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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924), C(36), D(130), E(0) #444471

詳解 (共 2 筆)

#1192325
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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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249
管委會,為何有當事人能力?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 條第1 項::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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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3 項::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是因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委員會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組織,並在民事訴訟上被賦予了可以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訴訟權能,儘管它在法律上不具備法人的實體權利能力。 這種當事人能力是為了方便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例如對違反規約的住戶提起訴訟或代表社區向廠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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