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下列情形何者不屬於內政部移民署得處分暫予收
容的法定原因之一?
(A)受外國政府通緝
(B)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C)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D)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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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54), C(7), D(1), E(0) #1406849
統計: A(26), B(354), C(7), D(1), E(0) #1406849
詳解 (共 3 筆)
#3528836
移民法第 38 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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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021
第 38 條 暫予收容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C)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D)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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