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B)考核委員會之中,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C)教師之成績考核評定為留支原薪,原因之一乃其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日
(D)教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成績考核應記大過
統計: A(45), B(56), C(263), D(93), E(0) #1569807
詳解 (共 6 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A)第3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B)第9條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C)第4條 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D)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A) 教師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第 3 條 第二項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B) 考核委員會之中,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第 9 條 第三項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C) 教師之成績考核評定為留支原薪,原因之一乃其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日→X二十八日
第 4 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D) 教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成績考核應記大過
第 6 條 第二項第四款第四目
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過:
(四)體罰、霸凌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而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
| 第 3 條 |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n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n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n款規定情事之一,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n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n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n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n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