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修正刑法,刪除了下列何者規定?
(A)連續犯
(B)加重結果犯
(C)過失犯
(D)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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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1), B(119), C(52), D(10), E(0) #183991
統計: A(741), B(119), C(52), D(10), E(0) #183991
詳解 (共 1 筆)
#7659720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連續犯。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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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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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的刑法大修正,最震撼法律界的重大變革就是「廢除連續犯與常業犯」。
在舊刑法時代,偷一次東西是竊盜罪,天天偷東西(基於概括犯意)也只算一個「連續竊盜罪」,最多只加重刑度二分之一,這被當時社會批評為「犯罪批發市場」、「偷越多賺越多」。
在舊刑法時代,偷一次東西是竊盜罪,天天偷東西(基於概括犯意)也只算一個「連續竊盜罪」,最多只加重刑度二分之一,這被當時社會批評為「犯罪批發市場」、「偷越多賺越多」。
為了落實「一罪一罰」、符合社會公平正義,這次修法直接把「連續犯」的條文砍掉,現在偷幾次就改算幾個罪,合併定執行刑!
關鍵字: 只要看到「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刑法」 + 「刪除/廢除」 → 閉著眼睛直接找 「連續犯」 或 「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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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直接變歷史
本題秒殺法源為《刑法》第 56 條(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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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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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現狀: 該條文已完全刪除! 改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原則上實施「數罪併罰(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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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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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加重結果犯: 依然存在於現行《刑法》第 17 條(例如:傷害致死罪、強盜致死罪)。行為人故意實施基礎犯罪,卻過失造成更嚴重的結果,這在刑法架構中非常重要,絕不可能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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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過失犯: 依然存在於現行《刑法》第 14 條。如果刪除過失犯,以後開車撞死人(過失致死)、不小心失火(公共危險失火罪)就通通沒罪了,這會引發社會大眾恐慌,當然必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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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教唆犯: 依然存在於現行《刑法》第 29 條。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如幕後主使者)惡性重大,在總則的「共犯」篇章中屬於核心支柱,至今依然維持其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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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延伸:集合犯與接續犯
連續犯被刪除後,國考的考點大轉移!法官在實務上為了解決「所有行為都一罪一罰會導致刑期爆表」的問題,發展出了另外兩個極熱門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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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犯(實質一罪): 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做同一個動作。例如:看四下無人,連續賞了情敵十個耳光,這只算「一個」傷害罪(動作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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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法定一罪): 法律條文在設計時,本來就預期這個罪具有反覆實施的特性。例如:販賣毒品、經營地下錢莊(重利罪)、無照當密醫。就算他賣給一百個人,在法律上也只會成立「一個」販賣毒品罪。
這兩個觀念是連續犯廢除後的「後續考題大魔王」,在考場上一定要跟連續犯分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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