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設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在台北市路邊竊得乙所有之汽車一輛,隔天又在桃園市區路邊竊得丙所有之
汽車一輛。問甲以上行為構成何罪?
(A)加重竊盜罪
(B)連續竊盜罪
(C)常業竊盜罪
(D)兩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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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3), C(2), D(351), E(0) #183996
統計: A(23), B(73), C(2), D(351), E(0) #183996
詳解 (共 1 筆)
#7659886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兩個竊盜罪(實務上會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即「一罪一罰」)。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核心概念
這一題直接延續了我們前面剛複習過的「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大修正」廢除連續犯的震撼考點!
題目故意給了你一個極具關鍵的日期:「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這個時間點已經在修法(95年7月1日)之後了。所以,甲在台北市偷一輛車(成立一個竊盜罪),隔天又在桃園市偷一輛車(成立另一個竊盜罪),因為連續犯早就走入歷史,所以不再合併論以一罪,而是「偷幾次,就算幾個罪」!
關鍵字:
看到「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 + 「連續兩天去不同地方偷東西」 → 舊法條通通劃掉,直接選 「兩個竊盜罪(數罪併罰)」!
看到「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 + 「連續兩天去不同地方偷東西」 → 舊法條通通劃掉,直接選 「兩個竊盜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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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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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題完全沒有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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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盲: 《刑法》第321條的「加重竊盜罪」必須符合特定攜帶兇器、夜間闖入住宅、結夥三人以上等法定要件。甲只是在「路邊」偷車,完全是單純的普通竊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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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抓到了!這是最具殺傷力的舊法時代誘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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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盲: 如果這題甲犯罪的時間是「民國90年」,那答案確實是(B)連續竊盜罪。但因為題目特別強調是修法後(九十五年十月)的行為,連續犯規定此時早已被刪除,選這個選項就直接掉進出題老師的時空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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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常業犯也已經在這次修法中一併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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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盲: 舊法時代的「常業竊盜罪」是指以偷東西為業、當作生活賴以為生的手段。這條跟連續犯一樣,都在95年7月1日廢除,現行刑法已經沒有這個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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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大總結
國家考試只要考到刑法總則的罪數、複數行為,日期就是定勝負的關鍵!請在腦海中牢牢記住這條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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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在 95 年 7 月 1 日「前」: 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偷,選 連續竊盜罪(一罪論,加重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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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在 95 年 7 月 1 日「後」: 獨立的複數行為,選 兩個竊盜罪(數罪併罰,一罪一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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