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選舉、罷免總統副總統之訴訟,應由何機關專屬管轄?
(A)地方法院
(B)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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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53), C(33), D(91), E(0) #183992

詳解 (共 4 筆)

#94160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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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811
起始˙˙˙高等// 上訴˙˙˙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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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02
求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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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972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實務上即為臺灣高等法院)。
法源依據解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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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
這題考的是選舉罷免訴訟的「管轄法院」分工。
總統與副總統全台灣只有一組,位階至高無上,其選舉罷免如果發生爭議(如:當選無效之訴、選舉無效之訴),為了符合其全國性的特殊政治地位、並力求審判迅速與事權統一,法律直接開大招:跳過地方法院,第一審就由最高層級的「地方高等法院」來審理,而且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的那一個高等法院。
關鍵字:
只要看到「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罷免訴訟 \( \rightarrow \) 唯一指定「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如果是立法委員、縣市長等「公職人員」的選舉訴訟,第一審才是找「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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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解析:條文白紙黑字
本題直接秒殺法源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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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 註:目前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在台北市,因此實務上的專屬管轄法院就是「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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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選項「破盲」剔除法
  • (A) 地方法院: 這是「公職人員(如市長、議員、立委)」選舉罷免訴訟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總統層級太高,地方法院管不到。 

  • (C)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選舉訴訟中通常是公職人員選罷訴訟的終審法院(且通常只審法律不審事實),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採「二審終結」,第一審在高等法院,第二審(終審)才是最高法院。因此最高法院不是一開始的專屬管轄機關。 

  • (D) 司法院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負責的是「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宣告政黨違憲解散」等憲法層次的大案。一般的「選舉、罷免票數或資格」法律爭議,依然是屬於普通法院(高等法院)的民事審判權範圍,不要被「總統」兩個字騙去選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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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選罷法終極對比表
國考最喜歡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跟《公職人員選罷法》混在一起考,用一張表讓你徹底搞懂,抓出所有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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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項目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

一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

第一審管轄

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選舉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

審級制度

高等法院 \( \rightarrow \) 最高法院(二審終結)

地方法院 \( \rightarrow \) 高等法院(二審終結)

審結期限

每一審級應於 6 個月內審結

每一審級應於 6 個月內審結

再審限制

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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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特定條件得提起再審之訴

把「總統訴訟直接從高等法院起跑」這個觀念記熟,不論題目怎麼變換包裝,你都能一眼看穿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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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訴訟在法緒與行政法中,是「審判權歸屬」的超級大重點(屬於普通法院審理,而非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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