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法官於個案審判時,若認為應適用之自治規則與法律牴觸者,其可採取何種措施?
(A)得宣告該自治規則無效
(B)得拒絕適用該自治規則
(C)得向最高法院聲請解釋
(D)只能適用該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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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90), C(99), D(3), E(0) #163210
統計: A(93), B(590), C(99), D(3), E(0) #163210
詳解 (共 6 筆)
#744586
法律牴觸憲法時:得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法官直接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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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36
題目:法官認為自治規則與法律牴觸可直接拒絕適用。
若法官認為其它法規命令與 憲法牴觸 則可停止程序 聲請大法官釋憲。
如邱大大所說 也只有大法官才能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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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59
題目是法官,只有大法官才可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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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45
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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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829
所以a錯在只有大法官得宣告自治規則無效,若有誤請幫忙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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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82
為什麼?? 可以有人協助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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