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規定監察院行使糾正權之對象?
(A)總統
(B)考試院
(C)司法院及各級法院
(D)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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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241), C(310), D(7221), E(0) #163211
統計: A(342), B(241), C(310), D(7221), E(0) #163211
詳解 (共 5 筆)
#228026
糾正權行使之對象-受糾正機關,依據憲法規定為「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但是監察法將受糾正機關擴大為「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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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857
憲法99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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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897
彈劾權、糾舉權: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 彈劾權: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
- 糾舉權: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
糾正權: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糾正案文予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針對人來行使,而糾正權則是針對事情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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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61
請問各位大大:
考試院,司法院由誰糾舉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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