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現行六法全書的「基本六法」,完成於下列那個時期?
(A)清朝末年的資政院時期
(B)民國初年的大理院時期
(C)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D)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3), B(698), C(2259), D(346), E(0) #163213
統計: A(283), B(698), C(2259), D(346), E(0) #163213
詳解 (共 5 筆)
#466350
我國現行六法全書的「基本六法」,完成於下列那個時期?
(A)清朝末年的資政院時期 (B)民國初年的大理院時期 (C)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D)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解析 : [ 以下資料來源,取自維基百科 ]
→ 南京國民政府 ( 1927年 )
法制建設
:
十年建國期間,即由<1927年-1937年>,可說是「南京國民政府」法統創立時期,主要標誌為「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完成。<1932年>起,「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制建設」日趨成熟,省、市、縣參議組織陸續成立,有關參議員選舉條例也日漸完備。「南京國民政府」的法規可分為憲法,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
(也有分成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六大類,匯編為一起,稱為「六法全書」,或「六法大全」,它構成了「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1
0
#2993463
關於我國法律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六法全書」的六法,乃仿自法國拿破崙法典,包含: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
(B)當法官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的可能性時,可以直接依據職權審查而宣告違憲,不予適用
(C)民法與商事法,二者規定屬於同一套民商法體系,因此無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優先適用問題
(D)從新、從優原則,於民事法爭議亦有適用
11
0
#734577
(B)大理院是清朝的。
「清政府」最終選擇學習「日本」經驗,仿行憲政,並以「改革官制」為切入點,在所有改革項目中,「清政府」最想學習的就是「審判制度」,因為在「清朝」以前的各朝舊律中,並無獨立的刑事訴訟法規,這是事實。清光緒32年(西元1906 年) 「官制改革」(法制改革),「刑部」改為「法部」,「大理寺」更名為「大理院」,前者掌司法行政,後者掌理司法審判並配置總檢察廳。
【那思陸,清代中央審判制度;張從容,院部之爭----晚清司法改革的交叉路口】
11
0
#734585
(A)資政院是清朝的,籌備立憲: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下諭設立,宣統元年(1909)頒布章程,次年九年(1910年10月)開院。議會性質的機構。設總裁,在王、公、大臣內特簡;副總裁,三品以上大臣內簡充,下設秘書廳,有秘書長、秘書等。議員包括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滿漢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覺羅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碩學通儒與納稅多額者各十人,以上均由皇帝委派,此外由各省諮議局推選。名義上凡國家每年收入支出、法典朝章、公債稅率及皇帝交議之事,均經議員議決後,會國務大臣奏報皇帝決定,實際僅為籌備立憲的形式。
文出:資政院| 中國歷代職官詞典| 中華博物
文出:資政院| 中國歷代職官詞典| 中華博物
11
0
#225869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