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的制度,在我國民法上稱為:
(A)限定繼承
(B)部分繼承
(C)債務不繼承
(D)清算繼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75), B(305), C(193), D(552), E(0) #163220

詳解 (共 4 筆)

#447847
1.普通繼承,係指只要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即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義務,所以可能會有父債子償情形發生。 2.拋棄繼承,謂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繼承人通通不要,所以會有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財產,但因繼承人拋棄之故,所以被繼承人財產權歸國庫,繼承人難免有所遺憾。 3.限定繼承,乃指繼承人以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如果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也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為被繼承人債務負責,如果遺產多於債務,繼承人還是可以獲得遺產。限定繼承,可謂綜合前述兩者之優點,彌補兩者之缺失。且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聲請限定繼承,其效力就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111
2
#670938
樓上所言 早就已經修法,現在不管誰都以所繼承財產為限,清償債務

已經沒有上面所為普通繼承那種狀況

31
0
#1219435
正確說法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17
0
#1179680

民法104年6月10日修正:

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