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保護令聲請程序,何者正確?
(A)聲請保護令之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補正
(B)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C)保護令之聲請,由加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D)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言詞為之,但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補送書面聲請
統計: A(37), B(1305), C(558), D(611), E(0) #163226
詳解 (共 10 筆)
(A)聲請保護令之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補正~錯誤。 → [ 「聲請保護令」之「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才對喔 ! ( 而非 「不得補正」;所以 (A) 選項,前句對,後句錯。]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 (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B)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正確。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 (保護令之聲請 )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C)保護令之聲請,由加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錯誤。 → [ 不是「加害人」之「住居所地」;而是「被害人」之「住居所地」才對喔 ! ]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1 條 ( 保護令聲請之管轄 )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 即,保護令之聲請,由 : 1,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 2. 「相對人」之「住居所地」;
3. 「相對人」之「家庭暴力發生地」。
(D)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言詞為之,但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補送書面聲請~錯誤。 →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縣 ( 市 )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所以 (D) 選項,前句對,後句 ~「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補送書面聲請」 錯誤。並無此規定喔 ! ]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 ( 保護令之聲請 )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B)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正確;
(C)保護令之聲請,由
(D)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以言詞為之,
你要考法條我是不介意,不過考這種欠缺鑑別度的東西,請問出題教授,這樣子出題目會讓你感覺人生比較充實是嗎?
我說你腦子是不是浸水了啊?
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500898&noslave=1&exp=76#ixzz1iJYzMHCp
調解時用的名詞
申請調解的人稱為 申請人 被聲請參加調解的人 稱為 相對人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61804015
行政相對人又稱“行政相對方”。指在具體的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的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
http://wiki.mbalib.com/zh-tw/%E8%A1%8C%E6%94%BF%E7%9B%B8%E5%AF%B9%E4%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