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障的受暴對象?
(A)兄弟姊妹
(B)曾有同居關係者
(C)前配偶
(D)家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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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533), C(196), D(9272), E(0) #370431

詳解 (共 10 筆)

#442437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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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89

「家長」係指與家屬間存有支配服從關係,由其統攝家屬為一整體,以能經營其永久之共同生活者。我國現行法上就家長之確定方法為由親屬團體中推定、法定或由法定家長指定三者。

「家屬」則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同居一家除家長外之家族構成份子,不必限於具有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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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966
家庭暴力防治法 §3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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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93

家暴範圍:
1.夫妻、前夫、前妻、同居人
2.親子女
3.兄弟姊妹
4.(直系)血親與姻親、(繼)父母、(前)公婆
5.現任或曾任四等親內之(旁系)血親與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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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28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家庭暴力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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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725
B)是對的,請看最佳解的法條→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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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658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8002-105.html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定義同居關係,通常是由法官根據具體個案情況判斷之,以下列舉認定同居關係之參考標準:

1. 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及動機。

2. 性生活的次數及頻繁程度。

3. 彼此互動的關係與緊密程度。

4. 有無共同子女。

5. 其他足以認定有同居關係的生活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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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849

疑問,那種24小時的看護,不算在同居的範圍嗎?

所謂「同居」的定義和範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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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833
家暴法最近修很多,建議查閱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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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895
出處: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6410-105.html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參考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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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1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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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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