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法院得於何時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A)通常保護令審理開始前
(B)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
(C)通常保護令審理開始後
(D)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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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265), C(87), D(69), E(0) #1521697
統計: A(301), B(265), C(87), D(69), E(0) #1521697
詳解 (共 2 筆)
#3527245
根據104年2月修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的核發時間如下: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 14 條第1項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下略)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下略)
第 16 條第1、2項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小結:
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訴訟之審理終結前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後
緊急保護令:不須經審理即可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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