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所謂「共犯」一詞,包含:
(A)教唆犯與幫助犯
(B)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C)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D)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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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0), B(999), C(163), D(254), E(0) #163223
統計: A(2700), B(999), C(163), D(254), E(0) #163223
詳解 (共 8 筆)
#466772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所謂「共犯」一詞,包含:
(A)教唆犯與幫助犯
(B)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C)共同正犯與教唆犯
(D)共同正犯與幫助犯
~解析 : 「共犯」的問題:
一、何謂「共犯」呢 ? 實務及學界因認定及範圍各有不同,甚至學者間所持之見解及所用之名詞各有異處。因此,在文章上或溝通上,便難精確的指出範圍。
二、但在此也提供比較好記的體系,亦即在說到「共犯」時,通常指的是「教唆犯」及「幫助犯」而言(但有人稱該兩者為「參與犯」,所以由此處觀之,即可知「共犯」真的很難定義喽 ! )。理由:
(一)傳統之狹義「共犯」即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二)93年新修的刑法第四章章名,由「共犯」章改為「正犯與共犯」章,因此「共犯」一詞,在國內已確定專指「教唆犯及幫助犯」。
三、至於「共同正犯」,千萬不要把它當作「共犯」,因為「共同正犯」,根本「不是」共犯,而「是」正犯 。理由:
(一)學者在說明「共同正犯」時,都會說「共同正犯」是「正犯」之「共同」。可見「共同正犯」是「正犯」。
(二)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也是用「皆為正犯」的用詞。
(三)上開說明的,刑法第四章章名之改變,其「正犯」指的就是「共同正犯」。
[ 以上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自己重點摘要 : 刑法總則第四章章名為「正犯與共犯」 :
1.「正犯」=「共同正犯」。
2.「共犯」包含以下二者 :
(1)「教唆犯」;
(2)「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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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628
共同正犯,視為正犯,
共犯意指,教唆犯和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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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50
「正犯」與「共犯」
正犯指共同正犯,刑法28條「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狹義的共犯,則指「教唆犯」和「幫助犯」。
但學界說法仍有分岐。
正犯指共同正犯,刑法28條「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狹義的共犯,則指「教唆犯」和「幫助犯」。
但學界說法仍有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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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130
可以把共同正犯的「共同」解釋為犯意聯絡或在整個案件中具有支配地位(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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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13
共同『正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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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567
正犯共犯以正犯論:則指教唆簄及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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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63
3f 的 你~~是不是背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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