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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55829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民法#55829

年份:105年

科目:民法

14 甲、乙、丙以合夥方式一起經營餐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應按出資額比例對不足之額負責
(B)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C)合夥是一種具團體性契約,是一非法人團體
(D)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第三人。但轉讓給他合夥人,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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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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