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出國前,把寵物小狗託給友人乙照料,不料乙雖然承諾照顧,卻因與女朋友約會忘記餵食致該小 狗跑出庭院覓食,遭路上來往車輛撞死。甲非常傷心。試問甲可否對乙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A)可以,因符合有損害即有賠償之原則
(B)不可,因動物不具有人格權
(C)可以,因乙侵害了甲的人格權
(D)不可,因必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始得請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35), C(6), D(91), E(0) #688494

詳解 (共 3 筆)

#3376444
小狗是甲的財產,不是人格。小狗死了是財產...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5055646

18II 慰撫金,以非財產損害所受精神上痛苦為限

通說亦認為,因財產侵害發生的非財產上損害,不得請求慰撫金。

動物小狗是所有權,對小狗的侵害屬財產侵害,所造成之非財產損害不得請求慰撫金。

5
0
#7301569

雖然知道這題的答案原因,但不確定這題的答案目前是否仍可適用故發問

 
參酌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消上易字第8號判決
見解意旨略以,寵物與人之間存在與一般之物相異的感情依附關係。易言之,其寵物與人間互稱為「家人」而非單純「主人」(所有)關係,其相互間存在高度感情依附,而作為情感上相互依存安慰之存在,與一般之物情狀顯有不同;又若將動物定位為「物」,將使他人對動物之侵害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殯葬費,與目前社會觀念不符,而將寵物之生命定性為「人與動物間之『獨立生命體』」,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按上開見解似乎認同寵物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故想詢問各位大神的想法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