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人得主張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請求對待給付
(B)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C)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該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D)承攬人依規定解除契約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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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4), C(23), D(12), E(0) #68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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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465
民法第 507 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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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750

507

I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B

II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C、D

A非507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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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22
承攬契約以完成承攬事項後始具備報酬請求權,又因定作人原因導致無法完成承攬事項時,本質上仍未完成承攬事項,故僅得請求損害賠償而非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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