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債務,丙為全額清償之保證人,丁則提供其所有土地一筆設 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嗣甲逾期未能清償,乙就丁之土地聲請拍賣受償。倘若丁所提供之土地的價 值為30萬元,則丁就全部債務之應分擔額為多少?
(A)10萬元
(B)20萬元
(C)30萬元
(D)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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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81), C(670), D(25), E(0) #2573339

詳解 (共 5 筆)

#4697610

甲對乙的債務為60萬

丙為人保擔保 (全額清償) 故為 60萬,丁提供土地為擔保30萬   :所有擔保總額有90萬。

比例換算: 人保:60/90        物保30/90
比例簡化為:人保  :   物保 =  2  :  1 
所以總債務60萬依上比例2:1,拆成40萬和20萬元。
故人保(丙) 應分擔40萬元…。物保(丁)須分擔20萬元。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丁),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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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3795
甲對乙的債務為60萬
丙為人保擔保60萬,丁已土地為擔保30萬
丙之部分(60*60/90=40)丁之部分(60*30/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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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202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丁),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債權。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60萬)
抵押物之價值(30萬)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
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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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055
保證人丁與第三抵押人債務分擔比例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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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8682
太難 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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