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普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 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終止該地上權
(B)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終止該地上權
(C)土地所有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該地上權
(D)土地所有人僅得請求法院撤銷該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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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280), C(80), D(69), E(0) #2573345
統計: A(746), B(280), C(80), D(69), E(0) #2573345
詳解 (共 4 筆)
#4575982
第836條(終止地上權之使用)辦理塗銷之登記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意思表示為之,免訴訟
針對有約定之地上權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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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206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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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8724
第836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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