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對乙負有 1,000 萬元借款債務,丙為甲對乙所負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試..-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2/07/11)
民 739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通常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是連帶保證人已經拋棄先訴抗辯權,即民法第 746 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所以乙得直接請求丙履行 1,000 萬元保證債務,選(A)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
7F
|
8F 陳曼芸 國一下 (2024/10/23)
民法 745條: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746條1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 保證人即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成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 第272條1項。
民法 第272條1項: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 第273條1項: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連帶保證人的責任,就與主債務人一樣,無先後之分,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訴追,即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全部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