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售於丙,嗣後無法履行契約。下列關於甲、丙間買賣 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B)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C)因是自始主觀不能,契約有效,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D)因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丙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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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5), C(145), D(19), E(0) #633236

詳解 (共 4 筆)

#3010636
甲未告知乙,即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之房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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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458


履行利益本包括信賴利益,如可請求履行利益,就不須單獨提出要請請求信賴利益,
履行利益基於契約如果順利履行可獲致的利益(契約成立生效了)



信賴利益以為契約會成立生效,信賴它,而可請求的利益(但事後契約無效或不成立,被相對人擺烏龍)→很像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概念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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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522
51台上2101判例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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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449

【焦點檢視】
一、損害賠償之原則
民法第二一六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係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學說稱之為「完全賠償原則」,因此,負有賠償責任之義務人,其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包含財產的積極減少(積極損害)與財產的消極不增加(所失利益)。

二、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固有利益
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係對被害人或債權人所享有利益發生原因不同而作之區別,因此被害人或債權人在上述三者利益其中一者被侵害時,所受之損害,仍會包含如上說明到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切勿將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及固有利益,與所受損害之概念混淆,茲就該三者利益分別說明如下:
(一)履行利益
履行利益又稱給付利益,係法律行為有效成立後,債務人履行完畢時使債權人所能獲得之利益。履行利益被侵害時,債務人賠償債權人之損害可能包含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前者如雙方訂立一個買賣汽車之契約,債務人因可歸責而給付遲延未給付價金及受領該車,債權人因保管、維護車輛所花費之金錢;後者如賣方未於約定日交付該車,導致買方無法再將該車以高價轉賣他人而受有財產不增加之轉受利益。
(二)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係當事人因信賴法律行為能有效成立而受之所害,常見於締約上過失之情形。因此當事人於信賴法律行為能有效成立,但最後卻未能有效成立時,當事人可能受到之損害亦包含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前者如契約當事人磋商締約時所支出締約成本之損害;後者則如當事人因磋商該契約,而喪失與他人締約所能獲取更多利益的機會成本。
(三)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又稱完整利益,即被害人原所享有之人身、財產利益,原則上民法侵權行為所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即屬固有利益。加害人填補被害人固有利益所受之損害,同樣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前者如被害人因車禍事故,雙腳受傷身體健康權被侵害時所需支出之醫藥費;後者如被害人因雙腳受傷,於就職保全期間喪失勞動力無法繼續工作而收入減少。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
損害賠償所欲填補之範圍,依照完全賠償原則,原則上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由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定義可以得知,其係指對於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被害人之權利或利益被侵害時,除了發生財產上損害外,亦有發生非財產上損害之可能,因此民法第一九二至一九五條,有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之特殊規定,尤其是人格權、身分權及生命權受侵害時,設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規定,如第一九四及一九五條慰撫金之賠償,與被害人名譽被侵害時得依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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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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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始不能: 指標的物於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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