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V 社團法人有董事甲、乙、丙、丁 4 人,其章程規定以甲、乙 2 位董事為對外之代表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 3 人
(B)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C)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D)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 抗善意第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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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2), C(13), D(43), E(0) #633241

詳解 (共 2 筆)

#5562852

民法第48 條第1 項第8 款:「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48條規定,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討論:

社團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屬於應登記事項,如未登記則依31條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社團未定有代表法人董事→原則上各董事均得代表,但仍得限制部分董事之代表權,此時即非屬於應登記事項,則應回歸民法第27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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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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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75148
未解鎖
第 31 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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