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V 社團法人有董事甲、乙、丙、丁 4 人,其章程規定以甲、乙 2 位董事為對外之代表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
3 人
(B)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C)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項限制能否對抗第 3 人,以該第 3 人是否善意而定
(D)丙、丁 2 人之對外代表權並未全被剝奪,此等事項為社團法人之應登記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
抗善意第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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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2), C(13), D(43), E(0) #633241
統計: A(127), B(12), C(13), D(43), E(0) #633241
詳解 (共 2 筆)
#5562852
民法第48 條第1 項第8 款:「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48條規定,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討論:
社團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屬於應登記事項,如未登記則依31條規定,不得對抗第三人。
社團未定有代表法人董事→原則上各董事均得代表,但仍得限制部分董事之代表權,此時即非屬於應登記事項,則應回歸民法第27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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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800
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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