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年滿 20 歲,因出國遊玩,乃將其飼養之貓託給 16 歲弟弟乙照顧。某日乙帶貓出門買晚餐時,店 家老闆丙所飼養之狗對該貓吠叫致貓受到驚嚇,跳躍到另一客人丁之身上並將丁之臉部抓傷。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該貓乃因丙飼養之狗而受到驚嚇,丁不得向乙求償,而僅得對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B)乙雖非所有權人且未成年,丁仍應向乙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C)若丁因臉部被抓傷,而失去原本預計拍雜誌廣告之機會,因為此與加害行為無因果關係,仍不得 主張為損害賠償之範圍
(D)承C之事實,該雜誌因沒有丁之廣告致銷售量下跌,因為此與丁受侵害有因果關係,故雜誌社得 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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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51), C(24), D(17), E(0) #633244

詳解 (共 2 筆)

#3744404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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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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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75240
未解鎖
依照民法190條丁可以向乙主張民法第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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