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之房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丙之負債,其後因甲之過失以致部分燒毀,乙定期請求甲回復原
狀,甲不予理會,擔保債務清償期尚未屆至,乙有何法定權利以維護其利益?
(A)逕行請求丙清償債務
(B)定期請求丙補提擔保
(C)逕行請求甲清償債務
(D)定期請求丙在其所受利益內補提擔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 B(159), C(24), D(119), E(0) #633252
統計: A(20), B(159), C(24), D(119), E(0) #633252
詳解 (共 1 筆)
#1128779
民法第872條: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