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盤問違規停車的甲,見甲形跡詭異,且車內有異味,便詢問甲是否有吸食毒品,要求甲下車並
交出毒品,否則要強制開車門,甲即下車坦承有吸食毒品,主動交出口袋中的安非他命。甲所為是
否構成自首?
(A)不構成,因為警察已發覺甲有吸食毒品,甲才承認
(B)不構成,因為警察要求甲交出毒品,甲才交出
(C)構成,因為警察雖已發覺甲有吸食毒品,但並不知道毒品在那裡
(D)構成,因為警察並未確認甲有無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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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2), B(538), C(492), D(2856), E(0) #2065293
統計: A(2382), B(538), C(492), D(2856), E(0) #2065293
詳解 (共 10 筆)
#4844086
前幾年有一個有名的水泥封屍案,嫂嫂把小姑屍體用水泥蓋成一個類似塚的形狀,警察在房間看到這個水泥已經有所懷疑是屍體,所以問嫂嫂這是什麼,嫂嫂眼看藏不住,坦承是屍體,人是她殺的,而一審法院認為符合自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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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707
所以D的解釋
1.警察無法確認車內異味是否為毒品,因為題目只說是異味,而不是毒品異味
2.異味不一定是車主所為,所以車主自首成立
1.警察無法確認車內異味是否為毒品,因為題目只說是異味,而不是毒品異味
2.異味不一定是車主所為,所以車主自首成立
3.實務上不會發生這種事???縱使有,也沒這麼容易成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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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693
例如酒駕撞車,警察來,你自己承認有喝酒,這樣就算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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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614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針對「已發覺」,實務(108台上2747號判決)採認:
有偵查權限的公務員,需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針對行為人部分則不以確知為必要,但有以下要件(筆者從自行判決整理出)
→ 有客觀證據 + 與行為人有直接、具體、明確、緊密的關聯,如此才可稱之「確切證據得合理之懷(可)疑」
→ 判決中給出的例子:
1. 尚未發現線索,僅憑警察的工作經驗 → 無根據,自不構成已發覺
2. 根據已掌握的線索,覺得行為人舉止異常 → 雖有根據,但與行為人並無直接、具體、明確、緊密的關聯,單純覺得行為人怪怪的,一樣屬單純主觀之懷疑
回觀本題,針對犯罪事實與行為人,在甲自首前,警察僅認形跡可疑,且有異味,此二均不為客觀證據,進一步觀之,也難察異味與甲間的直接、具體、明確、緊密關聯為何。故單純以辦案經驗認為甲確有犯罪,因無根據,亦無關聯,自不構成已發覺,而甲的自首行為可被承認效力
針對「已發覺」,實務(108台上2747號判決)採認:
有偵查權限的公務員,需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行為人。針對行為人部分則不以確知為必要,但有以下要件(筆者從自行判決整理出)
→ 有客觀證據 + 與行為人有直接、具體、明確、緊密的關聯,如此才可稱之「確切證據得合理之懷(可)疑」
→ 判決中給出的例子:
1. 尚未發現線索,僅憑警察的工作經驗 → 無根據,自不構成已發覺
2. 根據已掌握的線索,覺得行為人舉止異常 → 雖有根據,但與行為人並無直接、具體、明確、緊密的關聯,單純覺得行為人怪怪的,一樣屬單純主觀之懷疑
回觀本題,針對犯罪事實與行為人,在甲自首前,警察僅認形跡可疑,且有異味,此二均不為客觀證據,進一步觀之,也難察異味與甲間的直接、具體、明確、緊密關聯為何。故單純以辦案經驗認為甲確有犯罪,因無根據,亦無關聯,自不構成已發覺,而甲的自首行為可被承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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