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兩人發生口角,甲出手打乙想要傷害乙,但不想要致乙於死。沒想到卻不小心用力過猛,不僅
將乙的身體打傷,且乙還失去重心,頭部因此撞到地板受傷昏迷。不久,乙果然因傷死亡。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殺人罪
(B)甲應論以傷害致死罪
(C)甲犯故意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過失致死罪處斷
(D)乙死亡的結果與甲的行為之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甲只能論以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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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067), C(1917), D(140), E(0) #2065296
統計: A(78), B(4067), C(1917), D(140), E(0) #2065296
詳解 (共 9 筆)
#3914362
案題意,甲僅具有傷害故意,卻因為下手過重導致死亡結果,屬於結果加重犯
應成立刑法第277第一項的故意傷害罪與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依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但刑法另外定有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來取代競合的爭議,因此僅論傷害致死罪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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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214
樓上,刑法已有條文明定(277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要優先適用,不然定它來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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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479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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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691
所以說,如果我判斷出他有想像競合的情況,就要去找看看有沒有涵蓋這個想像競合的法條去當作答案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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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612
為什麼不能選C,明明甲一個行為觸犯多條犯罪(傷害加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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