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之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行政罰
(B)懲戒或懲處
(C)民事制裁
(D)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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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4), B(7017), C(64), D(266), E(0) #934762
統計: A(1424), B(7017), C(64), D(266), E(0) #934762
詳解 (共 10 筆)
#1479491
最佳解的那題,現在已經修法了,長官無法行使懲戒權,皆須送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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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925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22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懲戒-公懲會(公務員懲戒法)
懲處-行政機關長官或上級機關(公務員服務法)
題目 是問 :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之責任,依照服務法第22條 規定;所以是懲處。
題問不是問 觸犯刑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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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9620
懲戒 (司法)-> 公務員懲戒法 -> 公懲會
救濟 -> 提起再審
懲處 (行政)-> 公務員服務法 & 公務員考績法 -> 服務機關
救濟 -> 向保訓會 提起復審 -> 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 向服務機關 申訴 -> 向保訓會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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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937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為: (A)行政懲戒 (B)立法懲戒 (C)司法懲戒 (D)軍事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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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09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22條(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22條之1(違反兼職之懲處)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23條(包庇屬官之懲處)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處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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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109
補充樓上:
懲戒 (司法)-> 公務員懲戒法-> 懲戒法院
救濟 -> 提起再審
懲處 (行政)-> 公務員服務法 & 公務員考績法-> 服務機關
救濟:行政處分 -> 向保訓會 提起復審 -> 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非行政處分 ->-> 向服務機關 申訴-> 向保訓會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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