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並非該法所定除外情形,而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B)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C)案情重大,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有礙行政效率
(D)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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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4), B(678), C(6024), D(1132), E(0) #934757
統計: A(754), B(678), C(6024), D(1132), E(0) #934757
詳解 (共 10 筆)
#1153408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A)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B)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D)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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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169
破題--比較: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處分
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行政罰法之裁處
43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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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902
筆記:急迫明確大量-不需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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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075
| 於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A)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將妨害行政效率者 (B)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可能違背公益者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行政機關自認為無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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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84279
是"顯然"違背公益
"可能"違背公益的話範圍就太廣了,行政機關就可以隨便不讓人陳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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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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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980
行政罰法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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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891
行政罰法42條(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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