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消極資格限制?
(A)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B)曾犯刑法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已執行完畢
(C)依法停止任用
(D)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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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70), C(34), D(36), E(0) #3034697
統計: A(12), B(170), C(34), D(36), E(0) #3034697
詳解 (共 4 筆)
#5837795
公務人員任用法(112 年 02 月 15 日修正)
第 28 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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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51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B) 曾犯刑法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已執行完畢 -->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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