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租賃關係推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B)該條規定於移轉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亦有其適用
(C)該條規定之土地上之房屋,須有相當之價值
(D)該條規定,適用於其增訂前發生之事實
統計: A(256), B(57), C(141), D(133), E(0) #3288994
詳解 (共 6 筆)
土地及房屋
大家審題真的要看清楚...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特別型態,即所謂的「法定地上權」或「法定租賃權」,規範於民法債編各論。
正確答案為 (A)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不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土地受讓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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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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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敘述完全顛倒了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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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的適用前提是:「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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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必須是原本同屬一人,後來因所有權移轉才變成不同人所有,法律為了保護房屋的經濟價值、避免其被拆除,才推定成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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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選項的敘述是「不同屬於一人所有」,如果一開始土地和房屋就分屬不同人,那麼房屋所有權人本來就應該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源(例如地上權、既有的租賃契約)。若無,則屬無權占有。在這種情況下,僅因土地所有權移轉,並不會觸發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規定而新成立一個推定的租賃關係。因此,此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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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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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重要的實務見解。雖然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其仍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且其所有人擁有「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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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拆除違建所造成的社會經濟損失,最高法院向來認為,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規定,在違章建築的情形亦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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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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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5 條之 1 的立法目的在於調和土地利用與保護建物經濟價值。如果土地上的「房屋」僅是價值極低的簡陋搭蓋或臨時工寮,則其受保護的必要性就大為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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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實務上認為,要適用此條規定,該房屋必須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足以認為使其繼續存在符合社會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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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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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5 條之 1 是在民國 88 年增訂的。然而,最高法院認為,此條文的增訂是將過去實務上依據「誠信原則」所發展出來的解決方案予以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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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規定具有闡明既有法理的性質,對於在該條文增訂前所發生的相同事實,亦可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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