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乃 A 汽車所有人,乙經營貨運行。甲請求乙答應出借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於自己。乙告知:甲
應以 A 車,作為該筆 10 萬元借款債務之擔保,乙始可能出借 10 萬元於甲。下列關於 A 汽車之可能 擔保型態,何者錯誤?
(A)甲將 A 汽車所有權讓與擔保於乙
(B)甲得以 A 汽車設定抵押權於乙
(C)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D)甲得以 A 汽車設定質權於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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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77), C(256), D(51), E(0) #3289015
統計: A(80), B(177), C(256), D(51), E(0) #3289015
詳解 (共 9 筆)
#6782274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動產擔保的各種型態,屬於民法物權編的核心概念,並涉及特別法動產擔保交易法。
正確答案為 (C) 甲得以 A 汽車設定留置權於乙。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各種擔保物權的成立方式,特別是「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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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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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法定物權,而非意定物權。這意味著留置權的發生,必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能由當事人之間透過契約約定「設定」而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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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928 條,留置權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車廠對車主有修車費的債權,該債權的發生與車輛本身有直接關聯,因此修車廠可以留置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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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乙對甲的債權是「借款返還請求權」,這個債權的發生與 A 汽車本身並無直接的牽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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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物權,受物權法定主義(民法§757)的限制,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方式約定創設。因此,甲、乙之間無法「設定」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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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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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方式,雖未明文規定於民法,但為我國實務見解所承認。其方式是將擔保物(A 汽車)的所有權暫時移轉給債權人(乙),待債務清償後再返還。甲、乙之間可以透過合意成立此種擔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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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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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雖然是動產,但依據特別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規定,可以作為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甲、乙之間可以簽訂書面契約,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設定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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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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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是典型的動產擔保物權。依據民法第 884 條,甲可以將 A 汽車交付給乙占有,以設定動產質權來擔保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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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918
留置權以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為要件,貨運行要營業不能成立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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