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相關事項之申請,下列何者
不屬於前述相關事項?
(A)停留
(B)團聚
(C)居留
(D)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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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9), B(93), C(7), D(62), E(0) #2790150
統計: A(509), B(93), C(7), D(62), E(0) #2790150
詳解 (共 5 筆)
#543230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 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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