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下列何者係其主管機關?
(A)行政院
(B)內政部
(C)外交部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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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222), C(5), D(532), E(0) #2790151

詳解 (共 6 筆)

#5164361
兩岸條例§11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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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87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1.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3.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4.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之。

5.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6.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7.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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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30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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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462
其他當補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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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2483
現在沒有勞工委員會了,已改為「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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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000
請問,依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述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
如果照這樣的話第11條的主管機關是否應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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