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B)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C)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D)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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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2), B(975), C(417), D(911), E(0) #2988983
統計: A(2082), B(975), C(417), D(911), E(0) #2988983
詳解 (共 8 筆)
#5596673
(B)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 政務人員。
-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 民選地方首長。
- 軍職人員。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一級二審
(D)
依法官法第70條規定,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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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942
J308: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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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23條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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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只有「兼任行政職」者才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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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12
C一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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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996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監察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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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432
法官法第70條規定,得經司法院大法官
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之決議,
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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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994998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兼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二審制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審查後認應彈劾者,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監察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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