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A)消滅時效
(B)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
(C)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D)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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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7), B(900), C(1475), D(1294), E(0) #2988991
統計: A(737), B(900), C(1475), D(1294), E(0) #2988991
詳解 (共 10 筆)
#5658743
2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無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A) 消滅時效
參考#474,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若以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法有明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主管機關根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自應遵守上述原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
參考#474,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若以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法有明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主管機關根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自應遵守上述原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
(B) 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
參照#635,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可以)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參照#635,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可以)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
(C) 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
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會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原則上應該法律明文規定。
但是大法官未在經司法解釋明白說明本事項需由法律明文規定。
公務員懲戒撤職處分之構成要件會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原則上應該法律明文規定。
但是大法官未在經司法解釋明白說明本事項需由法律明文規定。
(D)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構成要件
依#491「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 ,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依#491「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 ,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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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413
考委出這麼機車要怎樣,ABCD看起來都需要法律保留阿,誰會記得大法官沒講過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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