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國憲法第17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參選學歷限制仍有其必要,為立法者設定之合理條件
(B)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減半繳納保證金之規定,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違反平等原則
(C)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對人民參政權形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D)無政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須繳納連署保證金,是為避免耗費社會資源,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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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3), B(2044), C(2438), D(498), E(0) #3036984

詳解 (共 10 筆)

#5686910

(A) J290

(B) J340

(C) 平等原則 --J684

(D) J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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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290 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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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對人民參政權形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546
抄彭0豪聲請書節錄
緣聲請人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向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因候選人時就讀台0大學三0主義研究所法律組,故於候選人登記申請表職業欄填寫「學生」,隨即遭桃園縣政府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現在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拒絕受理參選登記。聲請人旋即向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提出訴願,惟遭其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駁回,聲請人復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再訴願,仍遭該會駁回;聲請人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亦遭該院以聲請人之訴訟「訟實益」,依據「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駁回聲請人之訴訟。聲請人不服,乃提出本釋憲聲請。

理由書節錄
至本件聲請人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及行政院暨所屬各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因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不予受理,併此指明。

「現在校肄業學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大法官並沒有說違反比例原則,所以(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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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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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釋字第 290 號:中華民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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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222
(A) 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參選學歷限制仍有其必要,為立法者設定之合理條件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90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八十年八月二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此項學、經歷之限制,應隨國民之教育普及加以檢討,如認為乃有維持之必要,亦宜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此當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
(B)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得減半繳納保證金之規定,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違反平等原則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40號 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C) 在校肄業之學生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已對人民參政權形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應是違反平等原則

(D) 無政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須繳納連署保證金,是為避免耗費社會資源,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又為保證連署人數確有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被連署人依同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並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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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釋字290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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