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司法院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B)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
(C)公務員之懲戒,得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D)公務員之懲戒,由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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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1), B(275), C(85), D(2720), E(0) #2797110
統計: A(891), B(275), C(85), D(2720), E(0) #2797110
詳解 (共 4 筆)
#5219276
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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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064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懲戒法院的前身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為中華民國考試院的所屬部會,是考試院所屬二級機關,專責公務人員的保障和培訓業務
1.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2.釋字396解釋文部分摘錄: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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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013
(A) 公務員之懲戒,應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現在沒有懲戒委員會了 ,已經改成(D)懲戒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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