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為提升受刑人謀生技能,有助於復歸社會,受刑人在監一律強制參加作業但也有例外情形,就此例外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罹患疾病,得不參加作業
(B)受刑人受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得不參加作業
(C)受刑人於入監調查期間,得不參加作業
(D)受刑人有妨害戒護安全之情形,得不參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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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951), C(132), D(54), E(0) #3295464

詳解 (共 3 筆)

#61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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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3項:和緩處遇原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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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受刑人在監原則上應參加作業,以培養謀生技能,有助於復歸社會。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受刑人可以不參加作業。以下是對各選項的詳細說明:

  • (A) 受刑人罹患疾病,得不參加作業:
    • 此敘述正確。當受刑人因健康因素無法參與作業時,可以不參加。
  • (B) 受刑人受和緩處遇原因消滅,得不參加作業:
    • 此敘述錯誤。和緩處遇與是否參加作業之間並無直接關聯。受刑人受和緩處遇,並非不參加作業的例外情形。
  • (C) 受刑人於入監調查期間,得不參加作業:
    • 此敘述正確。在新收受刑人入監調查期間,因為需要進行各種評估和調查,所以可以暫時不參加作業。
  • (D) 受刑人有妨害戒護安全之情形,得不參加作業:
    • 此敘述正確。如果受刑人的行為可能對監獄的戒護安全造成威脅,為了維護監獄秩序,可以不安排其參加作業。

因此,選項 (B) 是錯誤的。


「和緩處遇」是指對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受刑人,在監獄中給予較為寬鬆、溫和的處遇方式。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這些受刑人的權益,並使其能夠在符合人道考量的情況下執行刑期。

以下是關於和緩處遇的詳細說明:

適用對象:

  •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0條的規定,適用於受有期徒刑刑期六個月以上的受刑人。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得為和緩處遇:
    • 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其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
    • 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 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者
    • 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者

處遇方式:

  • 和緩處遇的內容包括:
    • 教化:以個別教誨及有益身心的方法實施。
    • 作業:依其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令其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的勞作金得自由使用。
    • 但因病無法參加作業者,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其作業,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所訂作業最高分數的2分之1(2分)計算。
  • 相較於一般的監獄處遇,和緩處遇更加注重受刑人的身心健康和人道關懷。

目的:

  • 確保受刑人在執行刑期期間,其基本權益受到保障。
  • 針對身心狀況較為弱勢的受刑人,提供更適合其需求的處遇方式。
  • 在兼顧監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體現人道精神。

總結:

和緩處遇是一種針對特定受刑人的特殊處遇方式,旨在保障其權益並提供更人性化的監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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