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參加乙旅行社之埃及金字塔旅行團,然因埃及爆發動亂,數個預計參訪之金字塔行程無法前往。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乙旅行社於本例係因發生不得已事由,故得變更旅遊內容
(B)乙旅行社因變更旅遊內容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甲
(C)乙旅行社因變更旅遊內容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甲收取
(D)乙旅行社因發生不得已事由變更旅程時,甲不同意者,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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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01), C(349), D(732), E(0) #1809143
統計: A(92), B(101), C(349), D(732), E(0) #1809143
詳解 (共 5 筆)
#2991675
契約的解除,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解除權的發生,有由於契約約定者(約定解除權),有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二五四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二五六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二二七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
契約的終止,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此項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應向他方當事人為之。終止權的行使,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民法第二六三條)。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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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202
終止 非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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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281
民法 第 514-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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