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當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至遲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個
月內完成補選?
(A)二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五個月內
(D)六個月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7), B(988), C(3), D(51), E(0) #1870955
統計: A(127), B(988), C(3), D(51), E(0) #1870955
詳解 (共 2 筆)
#3199725
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後段)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
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
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
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
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
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
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3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