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警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授權制定法規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曾犯妨害秩序罪者,得列為查訪對象
(B)由戶籍地警察機關負責查訪
(C)查訪項目包括交往、信仰及工作情形
(D)發現查訪對象行方不明時,應通報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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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6473), C(415), D(477), E(0) #2937616
統計: A(542), B(6473), C(415), D(477), E(0) #2937616
詳解 (共 4 筆)
#5517965
(A)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不包含曾犯妨害秩序罪者。
(B)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
(C)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3條之規定,並不包含信仰。
(D)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
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而非通報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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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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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1506
警職法第15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4條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原則:戶籍地
例外:所在地
一個月至少一次查訪得增加次數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例外記一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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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6386
補充口訣 (治安顧慮人口)
燒殺擄掠淫 強搶偷騙妨害自由 一槍2毒3幫派 都不行
燒殺擄掠淫 強搶偷騙妨害自由 一槍2毒3幫派 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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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殺擄掠淫→放火罪、殺人罪、擄人勒贖罪、恐嚇取財罪、妨害性自主罪、
強搶偷騙妨害自由→強盜罪、搶奪罪、竊盜罪、詐欺罪、妨害自由罪
一槍2毒3幫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強搶偷騙妨害自由→強盜罪、搶奪罪、竊盜罪、詐欺罪、妨害自由罪
一槍2毒3幫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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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834
戶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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