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返還扣留物應遵行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A)無繼續扣留必要,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B)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C)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D)扣留之物應返還之人不明時,得予銷毀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9), B(567), C(296), D(5556), E(0) #2937618
統計: A(209), B(567), C(296), D(5556), E(0) #2937618
詳解 (共 6 筆)
#5517974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並非得予銷毀。
ㅤㅤ
有錯誤煩請告知!
77
1
#564900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18
0
#564902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4 條: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之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物經變賣後,於扣除扣留費、保管費、變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應返還其價金與第一項之人。『第一項之人不明時,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