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符合「教育基本法」的精神與原則?
(A)政府應鼓勵私人興學,並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B)對於都會地區之英才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C)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
(D)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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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118), C(32), D(26), E(0) #1463585

詳解 (共 3 筆)

#2150384

教育基本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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