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教師組織必須制訂教師自律公約
(B)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之
(C)教師組織分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社區教師會,在直轄市及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D)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必須依人民團體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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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2), C(145), D(18), E(0) #1463591
統計: A(23), B(12), C(145), D(18), E(0) #1463591
詳解 (共 2 筆)
#1534482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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