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教師組織的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教師組織必須制訂教師自律公約
(B)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之
(C)教師組織分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社區教師會,在直轄市及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D)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必須依人民團體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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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41), C(726), D(84), E(0) #1378676
統計: A(194), B(41), C(726), D(84), E(0) #1378676
詳解 (共 2 筆)
#1441332
「教師會」法源依據:教師法第26、27、28、37條
第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第 37 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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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526
C "地方"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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