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D)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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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22), C(1387), D(5894), E(0) #611829

詳解 (共 3 筆)

#894115
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PS.94年增訂「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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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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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41342
未解鎖
Ø   哪項法令提及我國教育之目的以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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