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D)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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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6), B(23), C(184), D(25), E(0) #239643
統計: A(656), B(23), C(184), D(25), E(0) #239643
詳解 (共 2 筆)
#244496
| 第 2 條 |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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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06
請問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是指Bowels的生態教育?
還是指憲法沒有列入但仍為重要的環境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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