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D)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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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5), B(71), C(582), D(77), E(0) #710881
統計: A(2135), B(71), C(582), D(77), E(0) #710881
詳解 (共 2 筆)
#990052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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