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做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 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B) 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C) 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D) 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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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226), C(53), D(707), E(0) #2244747
統計: A(64), B(226), C(53), D(707), E(0) #2244747
詳解 (共 5 筆)
#3873402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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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 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做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 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B) 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C) 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D) 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
32.32. 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班教育目的做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 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B) 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C) 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D) 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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