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非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任務?
(A)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
(B)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網路。
(C)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學習輔具等。
(D)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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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546), C(57), D(52), E(0) #585811

詳解 (共 5 筆)

#868556
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網路是教育部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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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87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 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 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 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 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 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 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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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646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 發布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如下:
一、 國立大專校院。
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國立附屬(設)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申請提供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之諮詢、輔導及服務,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第 三 條           本部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 本部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
二、 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 本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四、 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輔具中心(以下簡稱輔具中心)。
五、 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
六、 本部特殊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
七、 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大學特教中心)。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中央社政、衛生、勞工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本部應協調各該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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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508

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網路。 

 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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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包含 特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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